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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犯曾因詐騙入獄25年後欲翻案
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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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導致他被判有罪的、25年前的詐騙案不能翻案,我們現在只能把吳繼孟的身份界定為假釋犯。而明年5月27日他服刑期滿後,其身份也只能是刑滿釋放人員。

而這,恰恰是這位68歲的老人所不能接受的。他站在悶熱的小平房里,激動地揮著手,對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說:“只要能幫我洗清冤屈,有多少賠償我都不要,全給你。”

今天,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德華,作為吳繼孟的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要求對發生于25年前的一起刑事案進行再審。


案件始末



倒賣彩電惹下禍事


2004年,吳繼孟因重病被保外就醫,後在去年被假釋。吳繼孟沒有房產,他寄居在72歲的哥哥家里,兩個老人住在宣武區魏染胡同一個有著16戶居民的大雜院中。他們的房子一共14平方米,除了兩張床和一張桌子、幾個箱子,最值錢的家當就是一台舊冰箱了。

留在吳繼孟記憶里的,卻是25年前的“輝煌”往事。他不停地講述剛改革開放時他刻鋼筆、畫工筆畫、做石膏像、包工程賺錢的經歷。“當時最好的皇冠車,我就包了3輛,我一直沒結婚,想給我介紹對象的很多,但我沒時間,就想賺錢。”吳繼孟回憶說,1985年之時,很多物資都屬于緊俏貨,他就開始做彩電買賣生意,而詐騙案,正始于彩電生意。

記者到平谷區法院查閱了吳繼孟詐騙案的案卷。平谷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終審裁定書表明,1985年1月26日,吳繼孟在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謊稱自己有大量彩電現貨,並以華都貿易貨棧的名義,與王蘭英簽訂了一份代購1000台彩電的合同。王蘭英將從海澱區薊門貿易貨棧索取的空白支票和從平谷縣京粵貿易總公司索取的空白支票,交付給吳繼孟。吳繼孟分別劃款90萬元和80萬元到華都貿易貨棧賬戶。在京粵貿易總公司察覺受騙後,多次向吳繼孟、王蘭英索要貨款,吳繼孟被迫退還部分貨款。受騙單位告發後,吳繼孟于1985年6月26日被查獲歸案。

1989年3月,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吳繼孟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20年後開始“洗冤”之訴


被判有罪後,吳繼孟曾多次向檢方和法院提出申訴,聲稱自己無罪。

1985年1月26日,吳繼孟和王蘭英簽訂代購合同時,究竟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呢?20年後的2005年1月18日,吳繼孟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國水利水電第二工程局立即返還70萬元彩電貨款,並支付利息。

“我沒有詐騙,我有彩電貨源。”吳繼孟說,在和王蘭英簽合同之前的1985年1月21日,他就和水電二局下屬的機械服務處勞動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訂貨合同,約定華都貿易貨棧向勞服公司訂購日立牌彩電660台,總價款70萬元,供貨時間是2月15日前。簽合同當天,華都貿易貨棧開具7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勞服公司,第二天,該款劃至勞服公司。

吳繼孟說,簽合同後,勞服公司卻拿並非日立牌的一小部分彩電和大量半導體來履行合同,被他拒絕收貨。此後,他多次向勞服公司催促履行合同,但一直被推托,導致他也不能向王蘭英供貨。直到1985年6月26日被抓,勞服公司也未履行合同。此外,在吳繼孟被審查期間,水電二局勞服公司原副經理張志強還向司法機關出具証明說“我沒有給吳繼孟提供過貨源”。

吳繼孟認為,他就是被水電二局的假証害了,導致法院認為他沒貨源就和王蘭英簽合同,是詐騙。


水電二局否認收到70萬


從西城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水電二局在法庭審理中,拒絕承認收到70萬元的貨款。法院依據吳繼孟的申請,從農行通州區支行調取了1985年1月21日華都貿易貨棧支付勞服公司的70萬元轉賬支票一張,並調取出往來賬頁,賬頁記載1985年1月22日,銀行從華都貿易貨棧賬上劃走70萬元整。對這些証據的真實性,水電二局沒有異議,但表示,這些証據不能証明水電二局收到了70萬元,而且此案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在西城法院一審認定水電二局收到70萬元貨款,並判令其退還貨款和支付利息後,水電二局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水電二局又稱,張志強以勞服公司的名義從西城區電器商店給吳繼孟購買了55萬余元的彩電和半導體,交付給吳繼孟,吳繼孟還用欺騙手段從勞服公司劃款48萬元,若扣除吳繼孟的70萬元,吳繼孟騙取水電二局33萬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未採信水電二局的說法,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記者致電水電二局,提出採訪該局和吳繼孟一案的相關情況。截至發稿時,該局未對採訪要求作出回應。


案件之爭



訴訟時效成爭議焦點


二審敗訴之後,水電二局提出申訴,該局堅持原有說法,補充了9個新的証據。在申訴書中,該局還稱“在這里必須鄭重指出,劣跡斑斑的吳繼孟如果這次騙局成功,受害的將不僅僅是國家企業水電二局”。吳繼孟還將以此為據,指控20年前判他徒刑的兩級法院和6名法官制造冤假錯案,進而要求國家賠償他20多年的一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06年12月,一中院作出再審判決。該院在判決中稱,吳繼孟于1991年保外就醫,1993年脫管,擅自外出,2001年7月被抓獲,刑期止日變更為2011年5月。該院認為,法律並不禁止服刑人員享有並行使民事權利,此案已過兩年訴訟時效,該院撤銷了原終審判決,改為駁回吳繼孟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是2006年1月23日才送達水電二局的,水電二局卻在2005年12月29日就提起再審申請了,是誰洩露了審判機密?”吳繼孟提出質疑。除此之外,在訴訟時效上,他還拿出証據,証明自己在監獄里得了重病,命差點沒了,在1991年保外就醫後,到外地秘密治療,才保住了命,根本沒法行使權利。在吳繼孟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申訴後,市高院指令市一中院提起再審。市一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再審判決,新的再審判決除了把原判決中關于水電二局的再審申請時間稱為筆誤外,該院依然駁回了吳繼孟的訴訟請求。


民訴能否促動刑事再審


歷時5年的民事訴訟,卡在了訴訟時效上,吳繼孟不但沒有討回25年前的貨款,反而花了兩萬多元的訴訟費。

“這兩萬多塊錢,是我哥這一輩子的積蓄。”吳繼孟看著和他相依為命的兄長,眼神中充滿了感激之情。吳繼孟的哥哥離婚多年,獨自生活。他在2004年時還只拿900元工資,現在能拿到2000元。吳繼孟每月有470元的低保和200元的老年補助,每月買一大堆藥後,所剩無幾。

惟一令吳繼孟欣慰的是,前後4份民事判決,法院均認定水電二局收了貨款,至于水電二局說給了貨,則沒有充足証據支持。

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德華為吳繼孟提供刑事案件的免費法律援助。于律師在給最高院的申請書中稱,除了和水電二局訂購的660台彩電貨源外,為了保証履行代購合同,吳繼孟又與北京二建公司所屬商店訂購彩電500台。此外,吳繼孟在和王蘭英協商解除合同後,先是退還薊門貿易貨棧50萬貨款,後又退回王蘭英120萬元,所欠貨款全部退齊,並不構成詐騙。


提問



他到底有沒有



告狀的資格?



■同一個原告,告公司就行,告銀行不行


“我告水電二局,北京市一中院說我有資格告,我告工商銀行,一中院卻說我沒資格告了,這是哪門子道理?”68歲的吳繼孟搖頭苦笑。

除了狀告水電二局,要討回25年前的貨款外,吳繼孟還起訴工商銀行宣武支行,要求該行恢複華都貿易貨棧在工行宣武支行南櫻桃園分理處的賬戶原狀。但是,相同的原告,在兩個案件中,在同一個法院遭到截然不同的資格認定。


■告狀只為查清資金去向


吳繼孟說,當年的華都貿易貨棧在工行宣武支行開有賬戶,為了履行和王蘭英的1000台彩電代購合同,他給北京二建公司所屬商店59萬余元,用于訂購彩電500台。後因該商店沒貨,又把錢退到了宣武支行的賬戶。此外,他分幾次退還王蘭英的120萬元,也是從宣武支行的賬戶支出的。

為了查清資金流向以及賬戶是否有錢,吳繼孟出監後,去找宣武支行,得知該賬戶已經被注銷。2009年3月,吳繼孟咨詢後得知,恢複賬戶原狀是銀行的責任和義務。于是,他把工行宣武支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恢複華都貿易貨棧的賬戶原狀。


■法院認定沒資格告


吳繼孟作為個人,能否因華都貿易貨棧的事當原告?

“華都貿易貨棧是原通縣牛堡屯鄉黨委辦的,我去當經理時簽有內部承包協議,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由我個人承擔。”為了証明這一點,吳繼孟提交了原鄉黨委關于華都貨棧脫鉤轉辦的決定、脫鉤轉辦後並入的鄉商貿公司經理張某的証明、鄉黨委華都貨棧經辦人李某的証明,証明華都貨棧的債權債務由吳繼孟個人自行解決處理。除此之外,牛堡屯鄉並入的張家灣鎮政府也出具証明,証明張某和李某作為當年的黨委主要經辦人,其証言屬實。

一中院在審理後認為,李某、張某等人作為個人,証明華都貨棧原債權債務的歸屬,証明力不足。雖然張家灣鎮政府出具了証明,但吳繼孟不能明確該証據來源,且鎮政府並不是當年事實的見証人。該院在今年4月裁定認為,吳繼孟不能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與華都貨棧的債權債務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原告,因此駁回其起訴。


■兩份判決結果完全相反


“宣判後,我當時就拿著判決質問法官,我從2005年起就告水電二局,至今一審、二審、兩次再審,打了5年官司,西城法院、一中院、市高院都認定我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沒問題,現在我告銀行,你們一中院憑什麼卻認定我主體資格不合適了?”吳繼孟不明白:訴訟時效有問題的案子,法院說他主體資格沒問題;不存在訴訟時效的案子,法院卻說他主體資格有問題了?

就在今年5月24日,市高院指令一中院提起再審的吳繼孟狀告水電二局一案宣判。一中院在再審判決中專門論述了吳繼孟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根據與狀告工商銀行案相同的証據,該院認為,華都貿易貨棧原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吳繼孟和貨棧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明確約定由吳繼孟自籌資金、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故吳繼孟承包期間對華都貨棧的財產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華都貨棧的權益被侵害,即吳繼孟的權益被侵害,所以吳繼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李娜娜 文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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