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委會查特首貪污遭否決
2008-05-17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港府否決大律師公會及泛民立法會議員,對涉及特首貪污,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暫停職務建議,認為嚴重違反「假定無罪」的法治精神,以及削弱律政司司長的憲法職能。
立法會正審議有關防止行政長官涉及貪污的《二○○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大律師公會及泛民議員指,行政長官涉及貪污指控時,應由政務司司長暫代職務,避免廉署調查時出現「下屬查上司」的情況,並應設立由退休法官及廉署人員在內的獨立調查機構,調查有關案件,以及設立獨立大律師辦公室,向律政司司長提出是否起訴行政長官的建議。
不過,行政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如立法會通過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涉及嚴重違法及瀆職時,可委任首席法官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因此成立另一個機構進行調查,會削弱該委員會的職能。
文件又指,設立獨立大律師辦公室,並對有關檢控作出建議,則削弱律政司司長作出檢控的憲法職能。
此外,假若純粹因收到有關行政長官涉及貪污的投訴時,由禁止行攻長官履行其職務,是嚴重違反「假定無罪」的法治精神。
文件中又表示,根據廉署的專業知識及往績,再加上在《基本法》及《廉政公署條例》中經已確保了,廉署進行任何涉及貪污的調查時,都能獨立及不受任何干預。
不過,當局提出修訂案,容許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或考慮採取任何行動時,可向立法會秘書長披露律政司司長轉介個案,並不受「禁止披露調查案件」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