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申副局長國籍問題符基本法
2008-06-08 12:36:00
政府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就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國籍問題所持的立場完全符合《基本法》。發言人指出,根據《基本法》,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不是主要官員,毋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由行政長官委任。根據《基本法》,作為公職人員,他們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1988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曾建議,保安局副局長及銓敘局副局長應一如主要官員,只可以是中國國籍,並且不能擁有外國居留權,但到了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有關「副局長」的提述被刪除了。所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很清晰的──《基本法》第61條的國籍規定只適用於主要官員,並不包括副局長。發言人續說,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解釋。根據有關解釋,中國公民如同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在移居海外後返回香港,並保留其中國國籍的身分。同時,他們可以保留由外國政府簽發的身分證明文件作為旅行證件。特區政府希望從具備最佳條件和才幹的人士中挑選政治委任官員,亦不會排除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這可擴大可供考慮的人才網,是符合香港的利益的。發言人強調,尊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決定,是否公開以及如何處理他們所擁有的外國居留權。至於薪酬方面,有關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條款是完全符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07年12月所作出的決定的。而特區政府重視向公眾負責,為此已交代新獲委任的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點分布。這有助於公眾監察落實新制度所涉及的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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