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狂言涉刑責
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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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意圖即入罪
【明報專訊】不要以為在網上留言可以亂說一通及沒有後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網上言論同樣有法律規限,並非「講咩都得」,只要證明發表言論的人有犯罪意圖,已可入罪。
「強姦」「殺人」難推說開玩笑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一般涉及電腦的罪行,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起訴,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便可成功檢控。他續指出,由於「強姦」、「殺人」等有關言論在現實中有可能發生,被告斷不能以「開玩笑」作辯解,至於如何判斷引用哪一種條例控告相關人士,則主要視乎留言性質。
過往本港有不少人在網上留言而負上刑責。已婚商人陳錫明(42歲)曾在網上聲言組織「快閃強姦黨」,2006年被裁定兩項有違公德行為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成為本港首宗因網上留言而入罪的案件。
髮型師聲稱炸「迪迪尼」賠償1萬
06年8月,自稱「真主教恐怖分子」的髮型師林嘉樂(22歲)在網上公開徵求製造炸彈的方法,聲稱計劃在「迪迪尼」及「美國領使館」發動「自殺式襲擊」,他承認一項浪費警力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萬元。18歲無業青年邵志琛08年9月於高登討論區謠傳東亞銀行倒閉,令銀行出現擠提恐慌,他原被控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取用電腦罪,控方後來決定不提證供起訴,邵被判簽保5000元守行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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